(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红梅、张某某与被告张强、杨玉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梅,张某某,张强,杨玉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530号原告郑红梅,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张某某,男,2009年3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郑红梅(系张某某母亲),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张强,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杨玉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郑红梅、张某某与被告张强、杨玉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红梅、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