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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红梅、张某某与被告张强、杨玉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梅,张某某,张强,杨玉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530号原告郑红梅,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张某某,男,2009年3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郑红梅(系张某某母亲),女,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张强,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杨玉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郑红梅、张某某与被告张强、杨玉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婷婷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红梅、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