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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姚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刘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