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运成与张梓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林运成,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告张梓清,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运成与被告张梓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运成以已与被告张梓清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运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运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为144元,由原告林运成承担。审判员 袁高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