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玉麟、孙长胜与孙长胜、刘伟瑞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麟,孙长胜,刘伟瑞,陈桂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854号原告:王玉麟。被告:孙长胜。被告:刘伟瑞。被告:陈桂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麟与被告孙长胜、刘伟瑞、陈桂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8元,依法减半收取41004元,由王玉麟负担。审 判 长 商红军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高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