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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范世栋与鄄城县旧城镇芦庄村民委员会、张学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栋,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芦庄村民委员会,张学锋,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芦庄行政村张庄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鄄民初字第903号原告范世栋(曾用名范士栋),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芦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景伦,职务主任。被告张学锋,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芦庄行政村张庄村,代表人张福仓、张凤勇。原告范世栋诉被告鄄城县旧城镇芦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芦庄村委会)、张学峰、被告鄄城县旧城镇芦庄行政村张庄村(以下简称张庄自然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世栋、被告芦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景伦、张庄村负责人张福仓、张凤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世栋诉称,2009年春天原告为被告芦庄行政村张庄自然村砌排水沟,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5330元。同年7月10日时任该村负责人的张学锋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并加盖了芦庄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支付部分欠款后,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欠款7033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张学峰辩称,:2009年7月10日我向原告出具的欠据是真实的,现在还欠原告105330元,关于建设工程,我与原告没有书面合同,只是搞了个预算,预算方案给原告了,我当时是我们自然村唯一的村干部,也是行政村的副主任,原告为我们自然村干砌排水沟的活,长度大概一千余米长,我代表我们村给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当时修的时候没有钱,但是安庄村占的我们村63亩地,按照每年的市场价格包赔我们损失4万元左右,我认为当时我们有能力偿还原告的工程款,这个工程是包工包料,我们只是验收和付款,当时约定是每年用安庄包赔的钱来支付,但是我2010年7月份就不当村干部了,所以这个钱没有落实,现在村里没有村干部,只有7个组长,我也不知道是谁,村里的群众认不认可这笔账我不知道,但是他们该认账,因为事实都在那里,这笔欠款我没有往下交代,也没有人交代,欠条上的章是我盖的,当时这个章是祝忠霞保管的,当时我拿着欠条去他家让祝忠霞盖的。我们是自己村管自己村的事,这事我也没有给村委会其他成员说,当时修排水沟我给我们管区书记汇报过,他同意之后我才和原告签订的合同。我们这个工程预算是一米合100多元,这个价格不算高,我也没有和原告恶意串通,损害我们村的集体利益。安庄赔的钱都在镇里面,这笔欠款最终还是要用赔偿款还,因为这是公益事业,我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我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我们村认为价格高,他们可以进行评估被告芦庄村委会辩称,我们芦庄行政村分为四个自然村,以村为单位,一个自然村为一个经济实体,各村管各村的事,修什么东西村委会都不知道,芦庄村委会不该承担责任,应该张庄自然村承担责任。张学锋盖章的时候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不应由村委会还,张学锋的行为是否是渎职行为,现在张庄村的村民想还账,但是得先清算一下,需要张学锋出面算算账。被告张庄自然村辩称,我们自然村现在没有村干部,有八个组每组一个组长,各组管各组的事,原村干部张学锋任职修路时村民张学恩管账,张明普管钱;修完路之后,经部分群众协商,确定修下水道。原告虽为我们村修建了地沟即下水道,也已交付使用,但现在被告张学峰不继任村干部且又没有向村里的群众对修建下水道的事项进行交接,因此,对原告提供欠条和工程造价单我们不清楚,对我们村欠不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具体欠原告多少工程款也不清楚,我们认为应该算完帐再给原告这个钱。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天,被告芦庄村委会所辖张庄自然村时任村干部张学锋与原告范世栋口头订立了为张庄自然村建造道路排水沟工程。该工程完工后,2009年7月10日张学锋为原告范世栋出具的欠据载明:“欠据今欠范士栋砌地沟款:壹拾式万伍仟叁佰叁拾元整(125330.00元)已预支:弍万元(20000.00元)下欠:壹拾万伍仟叁佰叁拾元张学峰2009年7月10号加盖‘鄄城县旧城镇芦庄村民委员会’印鉴。原告向被告张学峰催要欠款无果,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芦庄村委会、张学锋共同偿还欠款7033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诉讼中,经审查,张庄自然村是本案必须共同诉讼的被告,为保障张庄自然村的合法权利,依法追加张庄自然村为本案的被告。又查明,鄄城县旧城镇芦庄行政村下辖四个自然村,其中包括张庄自然村,各自然村的事务由各自然村办理。芦庄村委会没有组织实施张庄自然村修造道路排水沟的工程,而是张庄自然村一个村庄组织实施的道路排水沟修建。由于被告张学峰不再担任村干部且在离任时又没有向村里的群众对修建下水道的账目进行交接,诉讼中,张庄自然村村民提出应该待算完帐后再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原告范世栋涉案的工程款的责任主体问题;二、被告拖欠原告范世栋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问题。关于第一个焦点,根据芦庄行政村村民内部管理的一贯作法,各自然村的事务由各自然村负责。这是村民自治的体现,因此,张庄自然村原负责人张学锋代表张庄自然村与原告订立的修建道路排水沟合同的责任主体应为张庄自然村,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庄自然村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事实上,张庄自然村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芦庄村委会虽然加盖了公章,但并不代表其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其不是合同的责任主体。被告张学锋作为自然村的负责人,代表的是自然村,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也不是合同的责任主体,其实施的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张庄自然村承担。被告芦庄村委会又提出的村民想还账但要求张学锋出面给该村民算账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不属法院主管范围,故不予审理。关于第二个焦点,被告拖欠原告范世栋工程款具体数额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程款70330元,被告张学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未提异议,被告芦庄村委会、被告张庄村亦未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提出相反证据,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尚欠其工程款7033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鄄城县旧城镇芦庄行政村张庄自然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范世栋工程款7033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被告鄄城县旧城镇芦庄行政村张庄自然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车文起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樊庆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克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