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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沈萍与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萍,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625号原告沈萍,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勤忠,主任。委托代理人杜东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营业场所曲阳路XXX号。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萍诉被告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1,5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沈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龚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律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