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住阳西县。2015年7月16日被抓获,因吸毒于2015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卢某在阳西××××饭店停车场旁边小巷处,将50元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同年7月16日晚21时左右,公安民警在阳西县季酒店斜对面一洗车场处将被告人卢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34克,可疑毒品0.46克等物品,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1.3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可疑毒品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记录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缴赃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卢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卢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清)。二、缴获的涉案毒品(共重1.80克)予以没收,由阳西县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利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