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凤德与新民市宏军货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德,新民市宏军货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442号原告马凤德,男,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宏军货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负责人张丰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德诉被告新民市宏军货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马凤德给李春和代收西瓜,被告新民市宏军货运公司为原告配货车。现货物已经丢失,车主无法找到,李春和被诈骗案已经在新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因已经刑事立案,应当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处理,因刑事案件目前未结案,该起民事案件暂时无法审理,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凤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