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雪与谢晋群、邝南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谢晋群,邝南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744号原告张雪,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谢晋群,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河南太康县人,系国营5727厂干部,原住九江市庐山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邝南先,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与被告谢晋群、邝南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晋群、邝南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撤回对被告谢晋群、邝南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涛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