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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雪与谢晋群、邝南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谢晋群,邝南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744号原告张雪,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谢晋群,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河南太康县人,系国营5727厂干部,原住九江市庐山区,现下落不明,被告邝南先,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与被告谢晋群、邝南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晋群、邝南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撤回对被告谢晋群、邝南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涛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