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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大周诉被告孙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崔大周,男,1955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卫卫,男,1981年8月28日生。被告:孙素香,女,汉族。原告崔大周诉被告孙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孙素香的地址,不能向被告孙素香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原告提供的被告孙素香户籍地没有该人户籍登记信息,本案被告身份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孙素香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户籍所在地无登记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大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退还崔大周。审 判 长  丁 伟人民陪审员  王军政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