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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素兰,刘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素兰,刘磊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58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丹龙路26号。法定代表人:高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予,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代素兰,女,生于196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磊峰,男,生于197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素兰、刘磊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景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