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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小荣与刘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荣,刘训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小荣,农民。被告刘训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荣与被告刘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荣以被告下落不明,待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王小荣负担(已预交,多出的46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新陵代理审判员  戴 玮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