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小荣与刘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荣,刘训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王小荣,农民。被告刘训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荣与被告刘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荣以被告下落不明,待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王小荣负担(已预交,多出的46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新陵代理审判员 戴 玮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