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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秀林、侯跃忠、赵刚、杨延金、杨延仁与班兆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王秀林,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原告侯跃忠,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原告赵刚,男,1970年6月9日出生。原告杨延金,男,1965年2月4日出生。原告杨延仁,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班兆彬,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宋长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林、侯跃忠、赵刚、杨延金、杨延仁与被告班兆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林、侯跃忠、赵刚、杨延金、杨延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王秀林、侯跃忠、赵刚、杨延金、杨延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林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子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