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栗德奎与高国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德奎,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栗德奎,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502196308223554,住威海经区长峰55号。被执行人高国,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152223198308281619,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三家庄村220号。申请执行人栗德奎与被执行人高国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