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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即(2015)宣县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940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江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