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非审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方民、李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徐术林,主任。被执行人:陈方民,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李婷,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方民、李婷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征决(2015)02244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8059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征决(2015)0224485号社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征决(2015)02244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