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民与张继文、张啊建买卖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治民,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川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继文,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商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啊建,男,汉族,40岁,住商水县。再审申请人孙治民与被申请人张继文、张啊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民终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治民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经调卷复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治民申请再审未能提出合法有效��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孙治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