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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广存与李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广存,李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广存,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李悦,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光,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上诉人唐广存因与被上诉人李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广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牟玉莲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