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广存与李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广存,李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广存,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李悦,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光,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上诉人唐广存因与被上诉人李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广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牟玉莲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