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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任中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227号原告:南通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开发区创业外包服务中心*座*层。法定代表人:李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上新街*******号。被告:任中惠。原告南通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华公司”)与被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江公司”)、任中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辰华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川江公司、任中惠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93、00293-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辰华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原告辰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江章鹏独任审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辰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辰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任中惠的起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合计6650元,由原告南通辰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