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秦琦、韦选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琦,韦选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秦琦,男,1984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韦选航,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鹿寨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232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辆、工商、房产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蔡 恺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