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唐某某撤销婚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唐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黄靖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艺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