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世厚申请执行陈飞、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厚,陈飞,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31-3号申请执行人:杨世厚,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世厚与被执行人陈飞、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静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被执行人李静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岗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