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淑彭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淑彭,梅娜,刘国亮,宗林,黄和平,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共青大道碧水华庭2号楼。法定代表人宋景冬。被执行人姜淑彭,女,51岁,1964年4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360121196404014940,汉族,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梅娜,女,41岁,1973年10月19日出生,证件号码360103197310193126,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国亮,男,43岁,1971年6月27日出生,证件号码360103197106274711,汉族,地址西湖区。被执行人宗林,男,42岁,1973年5月27日出生,证件号码360103197305273818,汉族,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黄和平,男,50岁,1964年10月5日出生,证件号码360121196410054690,汉族,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玲玲。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姜淑彭、梅娜、刘国亮、宗林、黄和平、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为了减少执行成本,本案执行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103号一案由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卫辉审判员 熊 江审判员 查建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