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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义金,重庆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金,重庆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4号原告杨义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10号附9号碧景苑1幢1-17,组织机构代码5656023-6。负责人刘献中。本院受理原告杨义金诉被告重庆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忠县官坝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子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