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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雪明与徐雪明、杨永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雪明,杨永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44号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荣。委托代理人:韩芳。被告:徐雪明。被告:杨永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国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玲玲,(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雪明、杨永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雪明、杨永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雪明、杨永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042元,由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