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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劳仲撤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徐长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徐长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劳仲撤字第6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理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正,男,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徐长湖,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长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36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东辉代理审判员  胡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