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行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金霖煤矿行政征收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金霖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行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柴寿君,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金霖煤矿,住所地鸡东县兴农镇。法定代表人赵洋,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鸡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金霖煤矿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04603、0463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067.38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裁定准于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华盛煤炭有限公司金霖煤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环境保护局鸡环监费字(2014)04603、04635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德发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