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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金华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金华,陈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任金华。被执行人:陈龙。原告任金华与被告陈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金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龙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公告费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龙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龙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9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彪执行员  何贤鹏执行员  唐 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本件与代书记员邵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