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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阜南支行与杨彪、周涛、骆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南县支行,杨彪,周涛,骆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奇,行长。被执行人:杨彪。被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骆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南县支行申请执行杨彪、周涛、骆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2342.42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冻结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后,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