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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4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成杰与刘文翠、衣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杰,刘文翠,衣海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637-1号原告王成杰,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刘文翠,女,汉族,1991年9月12日出生。被告衣海鸣,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赤峰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杰诉被告刘文翠、衣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成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文翠、被告衣海鸣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文翠、被告衣海鸣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