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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临沂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合群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合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1139号原告:临沂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区凤鸣街1195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顾凤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由发,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永成,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丁建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洋洋、王军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济南合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1号楼3001室。委托代理人:曲学松、赵晓静,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汇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合群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汇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临沂汇多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成丽萍人民陪审员  毕崇建人民陪审员  尹秀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