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赖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强,系城固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贵宣,系城固县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彦力,系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亚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利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