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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马恒田与刘保臣、刘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恒田,刘保臣,刘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马恒田。被告刘保臣。被告刘金涛。本院在审理马恒田诉刘保臣、刘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恒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刘保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恒田撤回对刘保臣的起诉。审判员  马曙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