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35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85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梁某,女,汉族,1986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可应于2015年10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可应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可应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可应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然然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