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芙蓉与向望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芙蓉,向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朱芙蓉,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中仓141-5号。被执行人向望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23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23号一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