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冯芹霞、席耀平、席耀龙、席生杰、何米娃与曹兴林生命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芹霞,席耀平,席耀龙,席生杰,何米娃,曹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冯芹霞,女。申请执行人席耀平,男。申请执行人席耀龙,男申请执行人席生杰,男。申请执行人何米娃,女。被执行人曹兴林,男。申请执行人冯芹霞、席耀平、席耀龙、席生杰、何米娃与被执行人曹兴林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2011)长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他们因席拴录死亡产生的各项剩余费用3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曹兴林外出下落不明,地址不详。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财产调查无异议,但以生活特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过我们调查走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属特困群体,符合救助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救助申请执行人冯芹霞、席耀平、席耀龙、何米娃、席生杰人民币3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13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