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邵晓华与方敏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邵晓华,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邵镇,男,1984奶奶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水电新村***号***室。委托代理人邵晓华,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宪中,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敏,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邵晓华、邵镇诉被告方敏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邵晓华、邵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邵晓华、邵镇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晓华、邵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邵晓华、邵镇负担。审 判 长  龚立琼审 判 员  陆 青人民陪审员  黄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