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瑞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王耀铭、李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王耀铭,李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杨桂珍,女。委托代理人王波,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城,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耀铭,男。被告李琴,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云,瑞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杨桂珍与被告王耀铭、李琴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国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桂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波、张春城,被告王耀铭、李琴及委托代理人李国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珍诉称:2013年7月10日12时许,原告杨桂珍发现被告王耀铭和其妻子李琴去弄岛镇五分场综合队老房子后面一棵菠萝蜜树上摘果。原告前去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后发展到被告李琴与原告互相拉扯,导致原告跌坐在地上,腰椎受伤。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原告又于2013年9月23日住院治疗,共支付医药费21647.41元。2013年12月3日,瑞丽市公安局弄岛边防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原被告对赔偿金支付标准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3月5日,德宏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九级。应原告杨桂珍申请,2014年9月11日,瑞丽市司法局弄岛司法所再一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未成功。原告认为,被告王耀铭、李琴在双方争执中将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打成轻伤,事后态度极为恶劣,拒绝道歉和赔偿,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原告的损失共计67489.13元,其中医疗费22807.13元,住院期间营养费67天×50元=33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7天×80元=5360元,出院后护理费188天×50元=9400元,伤残赔偿金24299×5年×20%=24299元,鉴定费2000元,车旅费1000元。原、被告协商无果,只有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王耀铭、李琴向原告杨桂珍支付赔偿金67489.13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耀铭、李琴辩称:一、原告杨桂珍所述部分与事实不符。瑞丽市弄岛镇五分场综合队老房子后面的菠萝蜜树是答辩人李琴、王耀铭夫妇于2000年6月17日与原住房户胡大华转让房屋时其赠与给答辩人夫妇的。答辩人当时接手该菠萝蜜树时还是一棵幼树,仅有2米左右高,答辩人夫妇还经常用大粪浇灌,在答辩人的精心呵护与管理下逐渐长成大树,开始结果。答辩人在自家的果树上摘果并无任何过错,原告是在无理取闹,歪曲事实。答辩人王耀铭在树上摘果,答辩人李琴在树下把掉下来的果子放在箩筐和口袋里,原告看到答辩人在树上摘果子时就开始乱骂答辩人,还把放在箩筐里的果子拿出来扔到地上,答辩人仍一直好好的跟原告说话,没有发火。后来,原告又来抢口袋里的果子,答辩人李琴就用右手挡住原告的手不让抢,并用左手把原告扒开,原告就从地上捡起一根1.7米长的竹竿准备打李琴,李琴怕自己被打伤就与原告争抢竹竿,在双方争抢时,李琴因脚踩滑跌倒,同时就放开了竹竿,原告怎么受伤的答辩人没有看见。答辩人夫妇准备骑摩托车离开时,原告还好好的,原告还挡着答辩人不让走,当时答辩人摩托车上还有两个菠萝蜜果子,原告也不给拿走,答辩人王耀铭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当着原告的面用刀子砍坏该菠萝蜜果子后原告才放开答辩人。二、答辩人李琴因乳腺润性导管癌于2011年3月4日至2011年3月30日在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还化疗过7次。2011年6月3日,经德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李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李琴作为一个残疾人,根本争不过或者打不过原告。三、原告因错在先,事情的发生也是原告引起的,作为原告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原告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也应当承担大部分。答辩人看在原告是老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愿意适当给予一定的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桂珍原本居住在瑞丽市弄岛镇五分场综合队平房,期间,原告在房屋后面的空地上栽种了一棵菠萝蜜树,后原告一家搬离该房屋,由案外人胡大华居住,原告搬离时该菠萝蜜树还是幼树,尚未结果。案外人胡大华于2000年将该房屋转让给被告王耀铭、李琴夫妇并赠与房屋后面空地上的菠萝蜜树,后该树由二被告进行管理,近年开始结果。2013年7月10日,二被告在瑞丽市弄岛镇五分场综合队摘菠萝蜜果实,原告杨桂珍上前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原告杨桂珍与被告李琴在互相拉扯过程中跌倒在地。事发约6小时左右,原告到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分别于2013年7月10日至8月4日,2013年9月23日至11月4日两次到瑞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9836.41元。原告的伤情经德宏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产生鉴定费700元。原告杨桂珍的户籍所在地为瑞丽市农场综合队16号(五分场),位于瑞丽市弄岛镇雷允村附近,属于农村。2013年12月3日,瑞丽市公安局弄岛边防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4年9月11日,瑞丽市司法局弄岛司法所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调解成功。被告李琴因乳腺润性导管癌于2011年3月4日至2011年3月30日在德宏州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2011年6月3日,经德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李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上事实有原告杨桂珍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瑞丽市司法局弄岛司法所出具的证明、瑞丽市公安局弄岛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瑞丽市人民医院住院医疗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出院费用汇总清单、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入院病历、住院病案首页、病程记录、瑞丽市人民医院DR诊断报告单、瑞丽市人民医院放射科CT诊断报告单、德宏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鉴定费收据;被告王耀铭、李琴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身份证、德劳鉴(2011)82号关于李琴同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照片、证明、收据、残疾人证、病历资料;本院依职权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打架引起的身体权纠纷,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桂珍与被告王耀铭、李琴因采摘菠萝蜜果实发生争执,在发生争执后原、被告均未能理性处理,继而相互撕扯,使原告杨桂珍腰椎受伤,故被告王耀铭、李琴应对其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院实地调查及双方陈述,居住在瑞丽市弄岛镇五分场综合队平房的居民可以在房屋对着的空地上种植作物,虽然菠萝蜜树系原告所种,但原告早已经搬离原本居住的房屋,且当时该树仍处于未挂果的成长期,房前屋后的果树,按照常理而言管理和使用权应属于房屋所有人,即便原告认为其对该果树仍有一定权益,其武断阻止二被告摘取菠萝蜜果实的行为也有欠妥当,原告在案件起因上亦有过错,且系在与被告李琴相互撕扯过程中受伤,可适当减轻二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原告杨桂珍的损失及具体数额确定如下:1、医疗费19836.41元,原告两次在瑞丽市人民医院住院,产生的住院及门诊费用系实际支出的费用应予支持。对于在瑞丽市农场医院产生的中草药费、瑞丽市馨成大药房产生的费用,因未提供处方或医生医嘱等证据证实该支出与事故受伤有关,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2、护理费3350元,原告住院期间确需进行护理,鉴于其实际伤情,参照本地护理同等级别伤情护工收入,护理费为50元/天×67天=3350元。3、残疾赔偿金7456元,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的户籍地址为瑞丽市农场综合队16号(五分场)位于农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7456元(2014年云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5年×20%)。4、鉴定费700元,原告进行伤残鉴定产生的费用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鉴定费用因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信,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亦不予支持。5、交通费5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及住院、复查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医嘱中未注明加强营养,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杨桂珍的损失数额确定为人民币31392.41元,超出该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由被告王耀铭、李琴赔偿原告杨桂珍15696.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耀铭、李琴共同赔偿原告杨桂珍人民币15696.2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杨桂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411元,由被告王耀铭、李琴承担3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775元;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黄国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