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尹秀云与高文良、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云,高文良,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尹秀云,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告:高文良,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自文,经理。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大道南68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丹,总经理地址:新乡市振中路与道清路交叉口原告尹秀云与被告高文良、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及东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秀云负担。审判员 堵利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