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健诉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被告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健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青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妍瑞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