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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585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郭平,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小利,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罗斌。原告杨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薛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婚后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被告姑姑介绍认识,于201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原告回北京上班,被告也曾赴京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在北京就医,被告前去探望,双方发生分歧,被告离开北京,此后双方交流变少,后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异地工作生活,本应珍惜团聚的机会,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却未及时解决,虽对双方感情产生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之间理应互相体贴,互相帮助,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只要今后原被告加强沟通,互谅互让,遇到矛盾时抱着化解矛盾的心态去解决问题,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坚持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薛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杨某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