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波与朱玉耿、邓冬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朱玉耿,邓冬兰,朱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11。被执行人朱玉耿,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16。被执行人邓冬兰,女,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29。被执行人朱文光,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17。李波与朱玉耿、邓冬兰、朱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调确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朱玉耿、邓冬兰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47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理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查询金融、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佛法执字第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帮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