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昂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长江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65165部队农副业基地所有权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基地,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基地主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再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再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