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伟宏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98号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岑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伟宏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杨红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伟宏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伟宏印务有限公司在农行涡阳支行高炉营业所账户12×××63内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夏超购买的位于蚌埠市华景嘉园2栋1单元20号、21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伟宏印务有限公司在农行涡阳支行高炉营业所账户12×××63内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夏超购买的位于蚌埠市华景嘉园2栋1单元20号、21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