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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北京志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欧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90号内1号楼21层。法定代表人:杜琦,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市欧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镇。法定代表人:王正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泰安市欧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北京志远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2870.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执字第5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