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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叶祥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叶祥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34466-X。法定代表人黄灿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栋*****号商铺。委托代理人刘晓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叶祥成,个体工商户。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祥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友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奎、被告叶祥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9日被告私自变卖了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四万元的常林牌装载机一台。事后双方协商,被告于2015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旧车款两万元,并约定2015年农历二月付一万元,农历三月付一万元。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两万元及利息1200元。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2015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到旧车款两万元的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被告叶祥成口头辩称,欠条不是自愿出具的,是原告以车辆被卖要报警而逼迫所写;同时原告尚欠我车辆维修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共计25905元,原告给付我的钱后,才能给这两万元。被告叶祥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修车单据及自己记录的账单共十二张。拟证明原告尚欠自己25905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欠条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欠条是在原告的威胁下出具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是在被告及其妻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三人,在被告的店中出具的,从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员判断,不存在威胁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单据提出异议,认为单据上没有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人的签字,且是被告书写的,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单据上,没有原告及其委托人的签字,仅是他人签名和自己书写,不能证明是为原告修理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被告将原告放在其租用的沙场中常林牌旧装载机一台私自变卖了。原告知道后找被告要装载机,被告于2015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原告旧车款两万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5年4月18日前付一万元,5月17日前付一万元。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0000元欠款及1200元利息。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装载机虽放在被告租用的场地中,但被告无权处分。被告擅自变卖原告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因双方对财产损失约定为两万元,且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200元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在欠条中没有明确约定,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的原告欠其修车费的理由,因其不能证明原告欠其修车费用的事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祥成赔偿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前付清。二、驳回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叶祥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友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