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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丛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俊与陈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丛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刘俊。被告陈亮,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朝阳大街8号7号楼3单元10号。身份证号:130406195406012776。本院在审理刘俊与陈亮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建周人民陪审员  张景景人民陪审员  孙晓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若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