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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中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山与被执行人姜冰心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山,姜冰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中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山,男,汉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青山,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冰心,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山与被执行人姜冰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冰心在本辖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金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雷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