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学彬,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丽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9月27日,原、被告到祥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滇祥婚字第1542号结婚证,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于2008年7月2日生育婚生子杨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原、被告为了家庭都在力所能及的经营着,双方都任劳任怨,特别是被告婚前就跟自己亲戚搞农村基建,五年前又开始自己承包农村建房工程,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好。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双方性格有些不合,话不投机,容易争吵,渐渐地平时交流就变得更少了,为此,原告也与被告交流过。再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常常撒谎,哄骗原告,夫妻之间的信任出现危机。如前所述,五年来,被告开始自己承包农村基建工程,原告也常常到工地上煮饭,力所能及的协助丈夫。但是近两年来被告沉迷于赌博,渐渐地工地上的事情也是随便管理一下,原告不懂得工程上的事情,只是做好煮饭的事情,但是看着被告天天打麻将,对工地上的事情越来越不上心,原告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特别是最近半年来,被告除了吃饭睡觉,每天像上班一样去打“二十”、五十”的麻将,基建也不做了,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是不堪重负的,原告看病没有钱,只好出去暂借。原告苦口婆心的劝说被告,不论钱多钱少,赌博是一条不归路,但是被告把原告的话当做耳边风,依然我行我素,沉迷于赌博。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二、依法判令婚生子杨某丙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被告辩称,答辩人确实打麻将,但被答辩人同样也打,从被答辩人起诉后答辩人就没有打麻将了。被答辩人起诉的理由达不到离婚条件,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a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a2、户口册复印件五页,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身份情况;a3、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情况。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对a1至a3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证据a1至a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自由恋爱后于2007年9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2日生育儿子杨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互相尊重,正确认识、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综合考察婚后感情及夫妻关系现状,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原告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启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