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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会萍与董红强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萍,董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萍,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董红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刘会萍与董红强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8)岐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红强发出执行了通知,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履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6232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止执行。2015年10月20日,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人支付55000元,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8)岐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迎利 搜索“”